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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来刚与胡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刚,胡志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来刚,男,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胡志庭,男,生于1962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县邮政局职工。原告来刚诉被告胡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昌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来刚负担。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