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立民与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民,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立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芦洪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孟德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许云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民与被告芦洪海、孟德峰、许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民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