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邵绪军与邵立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绪军,邵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邵绪军。被执行人邵立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绪军与被执行人邵立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4)即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