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显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64号被执行人符显娟,地址榆树市闵家镇西北地村*组。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符显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0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061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光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雨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