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孙玉华、卜传贵、陈峻岭、王平、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孙玉华,卜传贵,陈峻玲,王平,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华被告:卜传贵被告:陈峻玲被告:王平被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孙玉华、卜传贵、陈峻岭、王平、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