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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常玉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常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学生,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常玉华,女,4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01)开民初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常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常玉华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坝信用社的存款4050.00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以上扣划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员  殷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