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114号申请人贾沛,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波,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贾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环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借款本金6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波在美得享汽车销售公司的股金61400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