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晓兰与王宏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兰,王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兰,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宏鹏,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晓兰与被执行人王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170元,并承担执行费242元。本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