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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温连庆与张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连庆,张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53号申请执行人温连庆,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市人。被执行人张乐生,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凤鸣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6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乐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凤鸣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张乐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