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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传富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富,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富。被执行人王坤,王坦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富与被执行人王坤,王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