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岳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登茂,刘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99-1号申请执行人:伊登茂,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岳松,男,1966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伊登茂与被执行人刘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伊登茂以(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岳松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岳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岳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岳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岳松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岳松的银行存款4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