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中与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刘中,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张梅,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与被告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刘中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