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协商解决离婚纠纷,故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代)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