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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环鑫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山西环鑫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化二厂东。法定代表人刘正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环鑫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开元大街。法定代表人韩保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树晶,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环鑫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运城市海特威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