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邓丰与王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丰,王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邓丰,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维林,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邓丰与王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王维林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维林无动产和不动产,且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邓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维林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