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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邓丰与王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丰,王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邓丰,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维林,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邓丰与王维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王维林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维林无动产和不动产,且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邓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维林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