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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玉梅与王亥力买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梅,王亥力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梅,女,回族,村民。被执行人王亥力买,女,回族,村民。申请人马玉梅与被执行人王亥力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2)大塔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到期抚养费0.12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亥力买,家庭困难,除自家居住的房屋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2)大塔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