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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铁英与陈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英,陈纪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091号原告宋铁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号*单元*楼2门。委托代理人曾令淮,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洋彩砖厂法律顾问。被告陈纪宝,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原告宋铁英诉被告陈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