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铁英与陈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英,陈纪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091号原告宋铁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号*单元*楼2门。委托代理人曾令淮,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洋彩砖厂法律顾问。被告陈纪宝,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原告宋铁英诉被告陈纪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