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廷容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廷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8号罪犯张廷容,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廷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15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24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廷容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廷容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廷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廷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