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四方与王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四方,王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郭四方,男,汉族,1967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永磊,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四方与被执行人王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磊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山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