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某,定州市。被告李某,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焦宏伟审判员 杨建宗审判员 赵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