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某,定州市。被告李某,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焦宏伟审判员  杨建宗审判员  赵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