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二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卜风强与赵县伟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魏军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风强,赵县伟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魏军奇,卜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赵民二初字第00351号原告卜风强。被告赵县伟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军奇。被告魏军奇。被告卜换平。原告卜风强与被告赵县伟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魏军奇、卜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吕占波,人民陪审员白丽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风强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5日,三被告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借我现款48000元。约定借款日期为1年,月息一分二厘,到期本息还清。2013年11月7日,三被告再借我84000元。月息一分二厘,借款期限1年。到期本息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均推拖不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县伟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被告魏军奇未到庭,未提交答辩。被告卜换平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军奇,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于2013年9月15日借原告款48000元,2013年11月7日借原告款84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息1分2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魏军奇给原告出具贷款证明两份,上面有魏军奇签名,按印,赵县伟业纺织有限公司公章,卜换平签名,按印。贷款条系魏军奇亲笔书写、盖章。卜换平签名手印,系魏军奇书写贷款证明,盖章前原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魏军奇借分两次贷原告卜风强款13200元,月息1分2厘。还款期限均为1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约定利息为1分2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摘录;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原被告约定利息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虽然原告不能证明此款用于赵县伟业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被告魏军奇、卜换平用于个人生活,三被告又未到庭无法查清。但被告赵县伟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魏军奇、卜换平在借款条上有盖章、签字按印,应视为三被告为共同借款人。三被告应共同偿还借原告的款,并对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县伟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魏军奇、卜换平给付原告卜风强人民币132000元(利息月息1分2厘。其中48000元利息自2013年9月15日起计算,84000元利息自2013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43元,由被告赵县伟业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魏军奇、卜换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白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