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毛学良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崔进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学良,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崔进义,徐桂红,高密市顺杰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毛学良,居民。被执行人���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宋家泊子村。法定代表人崔进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崔进义,居民。被执行人徐桂红,居民,系崔进义之妻。被执行人高密市顺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刘家苓芝村后寨路东。法定代表人邹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蔡家站社区。本院在执行毛学良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崔进义、徐桂红、高密市顺杰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