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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东明与被告赵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明,赵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姜东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伟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明与被告赵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