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与蔡功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蔡功华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04号申请人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正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广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功华,男。申请人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昊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5]23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晟昊公司申请称,龙华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31日之后,经申请人多次以各种方式通知,如通知被申请人到观湖办事处劳动站进行协调、在公司发出公告等方式,被申请人仍不回来上班,旷工多日,严重违反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蔡功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属于劳动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予审查的范围。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5]23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晟昊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晟昊光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