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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彦海与陈洪彦、段忠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海,陈洪彦,段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0号申请人王彦海,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陈洪彦,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段忠强,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王彦海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000元及利息24000及后利息179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承担执行费用600元,合计472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不到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