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彦海与陈洪彦、段忠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海,陈洪彦,段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0号申请人王彦海,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陈洪彦,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段忠强,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王彦海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000元及利息24000及后利息179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承担执行费用600元,合计472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不到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