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代利与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利,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李代利,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姜美(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人和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人和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50432037-4。法定代表人孙龙付,矿长。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利诉被告铜梁县庆阳煤业有限公司河水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利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李代利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