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守平与被告曹利峰、罗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守平,曹利峰,罗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60号原告石守平,男,农民。被告曹利峰,男,农民。被告罗虎阳,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守平与被告曹利峰、罗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守平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守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全部退回原告石守平。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