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彩玲与郭金美、胡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玲,郭金美,胡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金美,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贺梅,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与被执行人郭金美、胡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山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