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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桂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桂某某,女,194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桂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1488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某某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1488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2132元。被执行人要求将赵某某名下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3号1栋房产(哈房权证南字第001086**号)的房屋权属变更为被执行人桂某某所有,本院已强制将赵某某名下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3号1栋房产(哈房权证南字第001086**号)的房屋权属变更为被执行人桂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