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与刘桂芝、宋烨坤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刘桂芝,宋烨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韩淑兰,该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董萍,该工程处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芝,女,194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烨坤,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于2015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