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肖艳苏申请执行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权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88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苏,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肖艳苏,女,1984年5月21日生,苗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中环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向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艳苏申请执行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筑民一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