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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金伟与王恒、徐国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伟,王恒,徐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伟被执行人王恒被执行人徐国涛本院在执行郭金伟与王恒、徐国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0.368万元,未执行标的0.36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