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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华申请执行任志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任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女。被执行人任志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友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志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志友的银行存款145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奇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