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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会斌,王惠霞,张红兵,庞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1-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北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会斌,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惠霞,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会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兵在某银行工资账号内存款1215990.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