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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查正根与赵济育、刘方勇、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查正根,赵济育,刘方勇,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查正根,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济育,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方勇,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丽(系刘方勇之妻),女,汉族。申请人查正根与被申请人赵济育、刘方勇、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查正根不服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查正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查正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琨审 判 员  张汝红人民陪审员  马六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