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岢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柳彩芸申请执行郭强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采芸,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岢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柳采芸,女,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郭强,男,成人,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岢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郭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柳采芸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710元,共计55610元,但被执行人郭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强系岢岚县邮政局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强在岢岚县邮政局每月70%的收入(包括工资及奖金),累计55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成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