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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