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博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