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261号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丰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立斌,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里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中环街401号电子数码巷3层A区。法定代表人任晓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晋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