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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忠卫申请执行张方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卫,张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卫。被执行人张方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黔钟民初字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忠卫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方群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忠卫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成胜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张方群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钟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景翔审判员  黄 德审判员  冷开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