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体国与蒋宗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体国,蒋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吴体国,男,193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志勇,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宗德,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体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中江刑初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宗德给付赔偿款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宗德下落不明,无具体地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此案所涉标的进行了司法救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中江刑初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申请执行人吴体国要求被执行人蒋宗德给付赔偿款3000元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O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