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晓燕、王有业、刘俊英、王蕊、王苗与郭超生命权纠纷一案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燕,王有业,刘俊英,王蕊,王苗,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74号申请人:韩晓燕。申请人:王有业。申请人:刘俊英。申请人:王蕊。法定代理人:韩晓燕申请人:王苗。法定代理人:韩晓燕被执行人:郭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超的存款、收入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郭超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