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执字第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30-1号申请执行人蓝盾建设有限���司。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蓝盾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宿迁市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户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执行,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判员刘传龙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