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建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珍,郭发,刘志红,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68-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珍,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郭发,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刘志红,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建珍与被执行人郭发、刘志红、巢湖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EVV9**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发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发名下的皖EVV9**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