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与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92号申请人: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被申请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诉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专用保证金存款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