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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举红与郭程远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红,郭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举红被执行人:郭程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程远的存款、收入239626.6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郭程远负担执行费349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