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邱保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邱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文吉,经理。被执行人:邱保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保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以(2014)莱州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保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保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邱保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保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保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保琳的银行存款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