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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焦自龙与安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自龙,安江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焦自龙,男。委托代理人:董日波,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5011041109501。被告:安江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自龙与被告安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自龙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自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焦自龙负担。审判员  李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俊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