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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某。被告曼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