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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于建利与王红蕾、王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利,王红蕾,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利被执行人王红蕾被执行人王建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利与被执行人王红蕾、王建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