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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宝喜与郑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喜,郑九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徐宝喜,男,66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郑九洲,男,54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喜与被告郑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喜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喜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徐宝喜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兰 更多数据: